各职能部门、各项目组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,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。据此,我院作为专家劳务费支付方,为增值税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个人所得税预扣义务人。
按上述规定,专家劳务费报销需按要求开具劳务费发票,目前主要有专家自行申请代开发票、扣缴单位发起反向开票两种方式。为进一步简化专家开票流程、方便专家办理,我院对所有专家劳务费报销统一采用反向开票模式,专家仅需在个人所得税 APP 上完成确认即可。 该项方式目前处于全国推广试点阶段,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1.开展反向开票所需专家个人信息,请严格按照附件 1《人员信息采集导入模板》 填写。填写时请注意:
⭕标星号(*) 字段及手机号码为必填项;
⭕任职受雇从业类型请统一选择 **“其他”**。
2.专家需自行登录个人所得税APP,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2《专家个人所得税APP确认流程操作指引》。
如有相关疑问,请及时联系咨询:
联系人:康欢
手机:150-9177-6003
邮箱:kanghuanshe@dnlyl.ac.cn
附件1:人员信息采集导入模板
附件2:专家个人所得税APP确认流程操作指引
榆林中科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
财务部
2026年05月27日